一份称得上好的村规民约,绝不可能,也绝对不应该沦为一张冷冰冰的“罚款明细”。村规民约唯有回归那“公约”的本来意义村民自治章程,成为充满乡土情谊,坚守法治精神的文明契约,才能够真正走进人们心里。
近期,一村庄所张贴的“村规民约人人平等”告示里,出现了这样的内容,从结婚开始到生小孩不足月要罚款3000元,未婚先孕也要罚款3000元,夫妻之间吵架干部前来处理需要罚500元每人,未婚同居每年都要交500元,这些内容引发了争议。12月17日,当地镇政府表示这是村小组自行做的决定,并没有进行报备,目前已经把相关告示撤下了(依据12月17日《新京报》)。
村规民约本应是传统跟现代、自治和法治的融合点,常常有人情、习俗、规矩的影子,一份好的村规民约,往往可将法律条文、法治精神寓于其中。它能够把法治与德治巧妙结合,成为基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但是一旦偏离法治轨道、突破法律底线,村规民约不但起不到正向引导作用,反而会造成对法治根基与基层信任的双重侵蚀。很明显,在此次事件里出现的那种奇葩告示并不能够代表村规民约的主要方面,然而它的警示作用依然是值得予以重视的,要抓好基层治理,就一定要坚持采用法治方式,对于村规民约而言,绝对不可以突破法律的界限。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内容,村民委员会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一流范文网,村民会议能够制定以及修改村规民约,并且要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备案。然而,“自治”并不等同于“自管自罚”,村民委员会并非行政机关,没有权力设立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细则。而且,法律已经明确强调,“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可以与宪法、法律、法规相互抵触,不可以违背公序良俗,不可以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句号。
而涉事告示当中的每一项罚则,均构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民法典明确作出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告示直接针对“未婚先孕”“未婚同居”“外省结婚”等个人私人生活予以干涉,随意施加罚款,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个人隐私以及人格尊严等权利。
不具备民主议事程序的形式且存在违法的实质,涉事告示无疑是一份欠缺依据的民间罚则,这种以罚代管的粗暴方式村民自治章程,不仅会引发村民强烈而明显的反感与抵触,越发会破坏干群之间在彼此信任方面的关系,致使基层治理陷入恶性循环的状况之中。

荒唐告示被撤下,这不应是终点,而应是反思并改进方面的起点。村干部需要全方位提升法治素养,要把法律法规当作必修课,明确权力界限范围,培育出 “办事依照法律” 的行动自觉,使得基层治理一直不偏离法治轨道。上级单位于是要强化监管,针对村干部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活动,完善乡村事务公开制度,用于保障村民知情权以及参与权,让法治的阳光能够照射到基层的每个角落。
一份好的村规民约,不可能也不应该是一张冰冷的“罚款明细”。当村规民约回归其“公约”本义,成为饱含乡土人情、恪守法治精神的文明契约,才能真正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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