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敬的女士或者先生:您好呀!我身为山东省**学校的一名职工,是自愿去参加1999年全国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在参加考试之前还报请了单位予以批准,报考的类别属于“统招”。到1999年三月份的时候考试成绩公布了,我的成绩是合格的,还收到了上海**大学的录取通知,依照常规的程序,入学之前还有调档政审这样一个步骤,然而呢山东省**学校却迟迟不发档案,并且拟定了一份“山东省**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要求把我的考生类别从统招改成定向,还要签署这份协议书。那时的形势极为明晰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时间,即若是不签署协议,便无法上学,处于万般无奈的状况下,在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我于学校所拟定的协议书上签下了字,并且应学校的要求前往莱阳市公证处进行了公正,彼时倘若我仍不签协议,我的入学资格将会存在被取消的风险,只因上海**大学的招生工作即将结束。一九九九年九月至二零零二年六月,我前往上海**大学去就读硕士研究生,在这期间享受到了山东省**学校的工资、福利以及报销路费等,总计约六万余元。2002年7月,本人研究生毕业,而后按期返回学校工作,学校依照协议给予了一次性奖励6000元。回校工作之后,学校校长曾多次表明要为本人改善工作、生活条件,其中涵盖成立骨伤科研究所、做广告宣传、调配大面积住房等起步网校,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口头许下的诺言都未曾兑现。另外,本人毕业后向人事科请求批准参加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人事科回应称“学校规定:硕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满三年方可报考博士研究生”,进而拒绝了本人的请求。2003年九月的时候,学校居然批准了某职工去某大学就读博士研究生,这个职工就读硕士研究生才刚满两年,根本谈不上“毕业后工作满三年”。一气之下我去质问校长,谁能想到校长居然翻脸不认帐,而我又缺少足够的证据。就这样我和校长闹翻了,在2003年底离开了**学校,然后应聘到山东省**医院工作,不过人事关系仍然留在原单位。并且在2004年5月12日向原单位递交了辞职报告,可是直到现在都还没有得到批准。今年7月8日,原本的单位,也就是“山东省**学校”,朝着莱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上申诉,要求本人依照协议进行赔款。8月5日,莱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启庭审,对方律师以“协议”作为依据辩解称:该协议的第五条规定了违约“赔偿金”的数额,是“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由甲方所付全部工资、福利及学习培养费总和的三倍”,总计21万余元。第六条中标明的“赔偿金”正是这个意思,其中“减少偿还培养费总额的1/8”里的“培养费”,是我“上学期间路费、住宿费等等”加起来总计5千余元;我毕业之后回校工作了一年半,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式是:21万减去5千之后再乘以1.5/8,如此,就算我回校工作距离满八年还差一天,我的违约赔偿金也会高达20余万元。我向威海的律师咨询了,我又向青岛的律师咨询了,我还向莱阳的律师咨询了,他们全都认定“协议”不合理,我的违约赔偿金应当把“乙方在校学习期间由甲方所付全部工资、福利及学习培养费总和”当成基数,按照毕业回校工作时间进行适当扣减。按照协议第五条所规定的,本人返回学校之后,校方应“提供在工作、住房、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性优惠”,然而本人回校参加2002年下半年的职称评定活动时自然晋升为中级职称,却并未享受到任何“优惠”,与本人同年本科毕业的某职工在2001年就先于本人晋升为中级职称。我觉得学校存在违约情况,可是对方律师辩解称:晋升职称的条件是由国家统一进行规定的,没办法给予优惠,所以校方不存在违约行为,就算存在违约,“协议”中也没有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询问,名为“山东省**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的这个文件,是不是具备合法性呢,我究竟该以怎样的方式去缴纳违约赔偿金呀,多谢!聂**于2004年8月6日,在劳动仲裁庭上,校方罗列本人就读研究生期间的总费用如下(此有待考证):其一,工资为42587.04万元;其二,生活补贴是1375元;其三,奖金有4356.5元;其四,福利为6097元;其五,一次性奖励是12000元;其六,药费为794.5元;其七,路费是3279.1元;其八,生活用品为350元;其九,教材是297.7元;其十,住宿费为1560元;其十一,工本费是25元;其十二,托儿费为142.5元。校方把上述从第七项至第十一项界定为“培养费”。将协议全文附上:山东省**学校定向培养研究生协议书,山东省**学校,也就是甲方,为了强化师资队伍建设,规范管理,按照山东省**学校字[1997]第57号附件2:《山东省**学校关于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定向培养研究生聂**,即乙方研究生考试成绩公布时间,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依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求,选派乙方进行定向培养,承担乙方在校三年期间的培养费,总计:元整。二,在乙方学习的这段时期之内,乙方能够享受到甲方所给予的对应工资以及诸多福利待遇,而且依照相应规定呢,乙方是可以参与分房、调资、职称评定等事项的。一年会有两次往返路费的报销。三,当乙方处于学习阶段的时候,乙方必须得去遵守培养学校所制定的有关规定,乙方要认真地去进行学习,乙方还得努力地去达成学业,如果是因为乙方自身的原因从而在中途出现退学的情况,那么乙方必须得把由甲方支付的培养费用退回。四,在乙方学习毕业之后,如果乙方能够按照要求返回学校来开展工作,能够为学校的建设提供服务,那么甲方将会给予乙方一次性奖励陆千元整,并且会提供有关工作、住房、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有政策性的优惠。五、乙方在毕业以后,务必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到学校去工作,绝对不可以凭借任何一种理由,提出要调离的请求。要是在毕业之后,没办法按照规定时间回到学校,那就一定要缴纳违约赔偿金,这个赔偿金额是乙方在学校进行学习的那段时间里,由甲方所支付的全部工资、福利以及学习培养费那三者总和的三倍。六、乙方毕业之后回到学校工作,满了八年之后才可以提出调动的申请,如果因为特殊的情况,需要进行调离的话,必须要经过有关部门以及学校领导的批准,而且要按照相应的规定去缴纳赔偿金。具体的计算办法是,每完成一年额定的工作量,就减少偿还培养费总额的1/8,偿还的费用从批准调离的那一天开始计算。七、此协议总共一式三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一份,公证人也持有一份,自三方都签字的那一日开始具备效力,其有效期限一直到乙方毕业之后返回学校工作才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