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2月12日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1997年2月17日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外界称为中国物理奥林匹克竞赛,英文名称为(,缩写为Cpho))是由中国物理学会领导、中国物理学会主办的一项群众性课外活动。科学技术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愿参加。 主题竞赛活动。 本活动经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正式批准。
竞赛的目的是鼓励中学生增强学习物理的主动性和兴趣,改进学习方法,增强学习能力; 帮助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物理课外活动,活跃学习氛围; 发现具有突出才能的年轻人,使他们得到更好的对待和培养。
第二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必须贯彻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精神。 竞赛内容的深度和广度相比中学物理教学大纲和教材都有所提高和拓展。
第三条 全国中学生生物竞赛的参赛者主要是物理学习成绩比较优秀的学生。 竞赛应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 竞赛活动应主要在课余时间进行。 不搞层层选拔,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四条 学生参加比赛主要依靠学生平时的课外学习和个人努力。 学校和教师不得在备战比赛时临时突击、组织训练队或搞解题战术,以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和身体健康。 学生物理竞赛成绩仅反映学生个人在本次活动中的表现,不应用来衡量和评价学校的工作和教师的教学水平。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由中国物理学会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竞赛委员会)统一领导。 全国竞赛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 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聘任。 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办法如下:
1. 各参赛省、自治区、直辖市选举评委一名;
2、本届及下届决赛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选拔委员会委员3名;
3. 中国物理学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人为特邀会员。
全国竞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行使全国竞赛委员会的职权。
第六条 在全国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命题组、组委会、竞赛办公室等工作机构。
命题组成员由国家竞赛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和高校教师组成。
组委会由主办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与有关方面协商组成。 负责决赛期间各项活动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组委会主任兼任本届全国竞赛委员会副主任。
竞赛办公室是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与竞赛相关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理学会在当地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方面协商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学生物理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竞赛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竞赛工作。 各种活动。 地方赛委会受国家赛委会指导,但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在决定预赛、复赛的各项工作安排时,可以有一定的灵活性。 。
第三章 竞赛程序
第八条 凡报名参加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的学生,将在当地竞赛委员会指定的地点参加预赛(笔试)。 全国竞赛委员会将统一命题并制定评分标准。 各地方竞赛委员会将组织比赛场地并评估结果。 比赛时间为3小时。
第九条 预赛成绩优秀的学生,可参加复赛; 复赛笔试题目由国家竞赛委员会统一评分。 满分160分,笔试时间3小时。 复赛实验由当地竞赛委员会提出并评估。 满分40分,实验时间3小时。 复赛实验的日期、地点和组织方式由各地赛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复赛参赛人数不得少于全省参赛人数。 、自治区、直辖市决赛参赛人数的5倍。
第十条 各地方竞赛委员会根据复赛学生的综合成绩推荐3名学生参加决赛。 对上届比赛成绩较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予奖励名额。 每位获得一等奖的学生都将获得奖励。 当年举行的国际物理奥林匹克竞赛中有学生获得金、银、铜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若有一名学生获奖,则同时奖励一名学生。 每个省的奖励名额总数限制为4个。主办决赛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再增加3个参加决赛的名额。
当地竞赛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复赛后以适当方式进行追加测试,并以复赛和追加测试的总成绩作为推荐依据。 补考满分不得超过30分,补考名额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人数的两倍。 决定进行加试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加试办法,应由当地竞赛委员会讨论批准,报全国竞赛委员会备案,并在复赛前向所有参赛学生明确公布。 如果决赛中有两名以上成绩相同的学生进入最后一名,当地竞赛委员会可以对其进行临时附加测试,并选出成绩最好的一名。
决赛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组织并评定成绩。 决赛由理论和实验两部分组成,比赛时间各3小时。 理论笔试满分140分,实验考试满分60分。 评定一等奖时,部分学生可能会增加口试,口试满分为40分。 评选二、三等奖时,口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
第四章命题原理
第十一条 竞赛命题应当根据我国当前中学生的实际情况,但命题内容不必限于现行教学大纲和统一教材。 竞赛题型包括理论笔试题和实验操作题; 不仅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更注重考查学生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正确学习物理。
第十二条 预赛、复赛、决赛的命题均以全国竞赛委员会《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大纲》为依据。
第五章 登记程序
第十三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每学年举行一次。 在校中学生可以到学校注册。 经学校同意后,学校将在当地竞赛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第十四条 各地竞赛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竞赛委员会的要求,集体书面向国家竞赛委员会办公室登记。 第六章 奖励
第十五条 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只评选个人奖项物理竞赛报名网站,不进行省、地、市、县、学校之间的竞赛。 根据总决赛成绩,每届评选出一等奖15名左右、二等奖30名左右、三等奖60名左右,由全国竞赛委员会给予奖励。 将在决赛举办地举行颁奖大会,颁发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证书、奖牌和奖品。
第十六条 对预赛、复赛成绩优异的学生,由全国赛委会设立赛区(以省、市、区为单位)一、二、三等奖,并委托地方赛委会制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奖励名额根据参加预赛的人数,按照全国竞赛委员会规定的比例确定。 赛区一、二等奖的评定以半决赛成绩为准。 赛区一、二、三等奖获得者将获得由中国物理学会全国中学物理竞赛委员会签字并盖章的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赛区获奖证书。
地、市、区、县、学校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对预赛成绩较好的学生进行表扬,以给予鼓励; 他们还可以颁发纪念奖品。
第十七条 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应当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应当适当,不得过多。
第十八条 对决赛获奖及赛区一、二等奖的学生指导老师,由地方竞赛委员会确定名单,以全国竞赛委员会的名义予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七章资金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预赛、复赛所需的食宿交通费用原则上由学生自行承担。 有条件的地、市、区、县、学校可对参加复赛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补助;
当地竞赛委员会将与有关方面协商,对参加决赛的学生的食宿交通费用进行补贴。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竞赛活动所需经费,由当地竞赛委员会、教委(教育厅、局)、当地科学技术协会协商解决。 、及相关各方。 报名费收入全部由当地竞赛委员会保留,预赛、复赛的试卷费以及组织预赛、复赛所需经费由当地竞赛委员会承担。
第二十一条 复赛实验以外的命题费用和组织决赛活动所需经费,由决赛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筹集。 国家竞赛委员会将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支出应当遵循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本条的解释权和解释权属于中国物理学会常务理事会。
从第二届开始,我国备战国际物理奥林匹克集训队将从全国中学生物理竞赛一、二等奖获得者中选拔。 经过短期集训后,将选出正式参赛队伍。 1986年7月,我国首次参加在英国举行的第17届国际物理奥林匹克竞赛,三名选手全部获奖。 在随后的国际比赛中物理竞赛报名网站,我国每年都选派5名学生参赛,迄今为止共派出68名学生,全部获奖。 他们共获得金牌39枚、银牌16枚、铜牌9枚、表彰2枚,在参赛国家中名列前茅。
